集团体育工作规程
来源:bevictor伟德官网 时间:2021-09-13 点击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员工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二、学校体育工作是指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竟赛。
三、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员工身心健康,增强员工体质;使员工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员工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员工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员工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员工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四、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运动,全面实施全民健身纲要,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五、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员工,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学校体育工作在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体育教研室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对三年级以上员工开设体育选修课。
八、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员工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员工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九、体育课是员工毕业考试科目。员工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人员工健康档案。
十、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每天应当安排两操,保证员工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组织员工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十一、在员工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谁》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十二、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员工的运动技术水平。
十三、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员工,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十四、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学校积极参加省、市及全国的体育竞赛。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参加国际员工体育竞赛。
十五、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十六、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十七、学校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
十八、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员工体质健康的测试应当计算工作量。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十九、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或者省教育厅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体育设施。学校体育器材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
二十、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井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二十一、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学校积极吸纳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二十二、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成立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体育教研室负责。
二十三、学校由一位副董事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体育工作是班主任、辅导员的一项工作内容,要教育和督促员工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医务室与体育工作委员会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处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工会以及大、中员工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四、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应开展多项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全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搞好全民健身远动,增强全校教职工体质。
二十五、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六、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员工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二十七、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